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88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 PRODUCTS 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香港公司编号:775971。
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衣之霸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临江街道幸福社区义全街56号B幢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UR4YT8F。
法定代表人:黄伟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衣之霸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海瑞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