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1235号罪犯张标生,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7)粤0305刑初6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标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粤03刑终1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张标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标生在服刑考核期间(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12月1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获得表扬,累计获得1次表扬,余516分。
罚金人民币250000元,本期已履行人民币33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标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标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