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30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繁昌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繁阳镇峨溪北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华玉。
被告:芜湖蓝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9号。
法定代表人:沈莉莉。
原告孔玮与被告繁昌县交通运输局、芜湖蓝江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20年3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繁昌县交通运输局、芜湖蓝江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