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2111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宇创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浩工业园3A栋。
法定代表人:成学。
被告;
成学,男,住址: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宇创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