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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畅歌保健品商行、安徽江华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498号
案件名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畅歌保健品商行、安徽江华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畅歌保健品商行;安徽江华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深大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美益佳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98号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畅歌保健品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73号一区12-13号。

经营者:崔磊。

被告:安徽**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办公8-2307室。

法定代表人:田芝影。

被告:安徽深大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赵集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林。

被告:安徽美益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肖口镇钱庄敬老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范恒真。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畅歌保健品商行、安徽**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深大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美益佳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畅歌保健品商行、安徽**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深大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美益佳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  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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