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12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宝马股份公司(BayerischeMotorenWerke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市80809佩秋林格130号(Petuelring130,80809,München,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
代表人:约亨·福尔克默博士(Dr.JochenVolkmer),商标部主管。
代表人:乌苏拉·伦纳尔茨博士(Dr.UrsulaLennerz),助理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斯坦福石油化工(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佰文。
被执行人:酒井(天津)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佰文。
被执行人:孟令国,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大庆市。
宝马股份公司与斯坦福石油化工(天津)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马(天津)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坦福石油公司]、酒井(天津)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马(天津)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井化工公司]、孟令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沪73民初31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宝马股份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斯坦福石油公司、酒井化工公司、孟令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斯坦福石油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万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酒井化工公司对斯坦福石油公司因逾期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以及全部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到期款项、未到期款项、违约金、应负担而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承担连带责任,孟令国在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偿付责任,斯坦福石油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60元、执行费人民币31,439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向上述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上述三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被执行人孟令国主动与我院联系,表示其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提交了证明材料,本院经核实后,已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孟令国的财产查控措施。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斯坦福石油公司、酒井化工公司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前往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京东钱包)查询上述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经查,被执行人斯坦福石油公司在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京东)有钱包余额人民币801.26元,酒井化工公司在工商银行天津宝坻支行的账户有余额人民币462.51元,均已冻结、划拨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上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其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被执行人斯坦福石油公司在京东平台上涉及侵权的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因被执行人斯坦福石油公司、酒井化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上述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网上曝光、网上追查措施,对上述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佰文、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孟令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系统查询上述二被执行人财产,仍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介绍案件执行情况、告知财产查控期限,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上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上述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上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平审判员 唐 毅审判员 黄旻若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