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741号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江咀村塘子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翁良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祺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北上新城****门**。
法定代表人:何文玉。
被告:何文玉,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祺晟贸易有限公司、何文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