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65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新柠书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山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4WDJJG8P。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台山市新柠书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已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