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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薛微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2民初9955号
案件名称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薛微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薛微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382民初9955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微微,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雷,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斯汀公司)与被告薛微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赫斯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被告薛微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赫斯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许可使用的“MISSSIXTY”(注册号:×××9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标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包括其他近似商品);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公证费、律师费等);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MISSSIXTY商标于2012年10月1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功,注册号为×××9B。

赫斯汀公司成立于2012年,隶属于sixty.S.P.A集团,为“MISSSIXTY”品牌产品在中国境内的独家经销商及生产商。

2020年7月,原告通过调查,得知被告淘宝店铺“硕硕美衣(掌柜:时尚妈妈1999)”店铺内,大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商标权的产品,原告立即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就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网页界面及相应的收到侵权产品作为证物封存,取得了(2020)粤广南粤第17262号、17263号公证书。

从上述公证书可获取被告以下信息:被告的淘宝店铺名称为“硕硕美衣(掌柜:时尚妈妈1999)”,其中侵权产品为:“王小宝Abby代潮情侣装新款卡通印花T恤LY-17200005-11-8”,公证书显示至公证之日该产品售价为39.9元,已售154;

2020年8月,原告又发现了被告又销售有其他侵权产品,遂作了(2020)粤广南粤第19672号、19675号公证书,其中侵权产品为:“王小宝Abby代潮装新款英文刺绣T恤LY-18900005-15-5”,公证书显示至公证之日该产品售价为39.9元,交易成功412。

上述购买的侵权产品所对应的实物,经公证拍照取证可以清晰看到,侵权产品的衣服、吊牌、洗水标等位置均大量突出使用了原告的“MISSSIXTY”商标,整套直接复制了原告正品服装的全部商标要素,在吊牌上赫然标明了原告的名称和地址,完全是彻头彻尾的仿造山寨产品。

综上,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使其侵占了原告产品的大量市场份额,从而获取了大量的非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是大型的购物广场,客流量极大,影响力极坏;

被告的商品质量低劣,也破坏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薛微微辩称,自己不知道原告这个品牌,如果知道也不会卖。

一件就挣几块钱,不肯赔那么多。

原告赫斯汀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原告赫斯汀公司提交的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ARABELLAPTE.LTD是第×××9B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第×××9B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类目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0日。

2018年9月27日,ARABELLAPTE.LTD将第×××9B号注册商标授权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为“MISSSIXTY”品牌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及生产商,许可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商标的有效期终止日即2022年10月10日,并授权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上述品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家总经销商和生产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并有权进行商标、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应的政府部门行政投诉、法院起诉,同时授予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上述被许可使用授权范围内再许可的权利。

2017年7月1日,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将第×××9B号注册商标以独占使用许可方式许可给原告赫斯汀公司在中国(不含港澳台)使用,在有其他第三方发生商标侵权时,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赫斯汀公司全权处理侵权打假、证据保全、文件公证认证以及产品鉴定等维权事务,赫斯汀公司可以采取行政、司法或协商等手段进行商标维权。

2020年7月,原告通过调查,得知被告淘宝店铺“硕硕美衣(掌柜:时尚妈妈1999)”店铺内,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商标权的产品,原告立即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就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网页界面及相应的收到侵权产品作为证物封存,取得了(2020)粤广南粤第17262号、17263号公证书。

从上述公证书可获取以下信息:被告的淘宝店铺名称为“硕硕美衣(掌柜:时尚妈妈1999)”,其中侵权产品为:“王小宝Abby代潮情侣装新款卡通印花T恤LY-17200005-11-8”,公证书显示至公证之日该产品售价为39.9元,已售154;

2020年8月,原告又发现了被告又销售有其他侵权产品,遂作了(2020)粤广南粤第19672号、19675号公证书,其中侵权产品为:“王小宝Abby代潮装新款英文刺绣T恤LY-18900005-15-5”,公证书显示至公证之日该产品售价为39.9元,交易成功412。

上述购买的侵权产品所对应的实物,经公证拍照取证见,侵权产品的衣服、吊牌、洗水标等位置均使用了原告的“MISSSIXTY”商标。

本院认为,赫斯汀公司经授权,为本案第×××9B“MISSSIXTY”商标权人,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可以自己名义对侵犯该商标权益的行为主张权利,因而,赫斯汀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于被控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经比对,薛微微经营的网店“硕硕美衣(掌柜:时尚妈妈1999)”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的商标与赫斯汀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号为×××9B“MISSSIXTY”商标在图形构图、颜色组合方面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故薛微微侵犯了赫斯汀公司对×××9B号“MISSSIXTY”商标享有的权利,应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权的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

原告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标准,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本院酌定赔偿额为22000元(含合理费用)。

因案涉网店已经下架相关侵权商品,故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微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2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475元,由被告薛微微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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