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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普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1民初22号
案件名称卡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普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卡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初22号原告:卡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一支路1号C1、C2座厂房。

法定代表人:丁忠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俊飞,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洪霞,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5层、6层。

法定代表人:王若萱,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原告卡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卡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普克(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计1233.5元,由原告卡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苗佳审判员  刘艳审判员  刘洋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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