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023号原告:吴锦玲,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甜甜,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吴锦玲与被告张甜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日立案。
原告吴锦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锦玲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