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26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长久盈天天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金河湾小区7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尹云芝。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长久盈天天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