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1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悦尚城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360号。
法定代表人:程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改英,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濮阳市东风市场胜利名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