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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火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22442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火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火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民初22442号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火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42幢5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辉。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火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义乌市火火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42374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适用法定赔偿)。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34237435号“D’STUDIO”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内衣等),上述商标仍在专用权保护期限内。

原告为上述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在原告努力宣传和经营下,使上述商标在服装类别中享有巨大的知名度,极受消费者追捧,销售巨大。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位于义乌市店铺内大量低价销售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提起诉讼。

被告义乌市火火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第34237435号商标注册证一份,证明原告系商标权人的事实。

证据2、(2019)浙义证民内字第12674号公证书及侵权实物各一份,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3、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各一份,证明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相关费用的事实。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公证书显示取证购买的店铺店招为“漫漫微商地址:北下朱42幢5单元”,结合被告工商登记中的住所地,可以认定该店铺系被告经营,故可以确认被告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至于是否构成侵权,在下文中论述。

对证据3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 第34237435号“D’STUDIO”商标注册人系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6月20日,核定商品使用类别为第25类:服装、裙子、裤子、内衣、袜裤、围巾、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婴儿全套衣(截止)。

被告义乌市火火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9日,经营范围为实物现场批发、网上销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等等。

2019年10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公证处工作人员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被告经营的位于义乌市的一处店铺,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该店铺购买了一条裤子,使用支付宝支付了价款11元。

该裤子由公证处进行了封存。

就上述购买、封存过程,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2019)浙义证民内字第12674号公证书。

原告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系暖暖裤,包装纸上突出使用了“D’STUDIO”标识,裤子上绣有“D,stndio”标识(见附图)。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34237435号“D’STUDIO”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现仍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故原告的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或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暖暖裤,与原告第3423743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裤子”属于同种商品。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在包装纸上突出使用的“D’STUDIO”标识、裤子上绣的“D,stndio”标识起到了标示产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包装纸上的“D’STUDIO”标识与第34237435号“D’STUDIO”注册商标相同;

裤子上所绣的“D,stndio”标识,虽然D字母后的“,”位置与涉案商标不同,且D字母后的均为小写字母,也有一个字母存在不同,但总体文字组合近似,施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院认定构成近似。

故被诉侵权产品系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金额,因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含合理开支)。

被告义乌市火火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火火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34237435号“D’STUDI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义乌市火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30元,由被告义乌市火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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