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521刑初9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祥考,男,1989年11月5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闻龙,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宁灿,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渝中区人,家住重庆市渝中区。
1993年6月3日因犯强迫他人卖淫罪被广东省斗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锦秋,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20]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祥考、吴宁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祥考及其指定辩护人胡闻龙、被告人吴宁灿及其辩护人王锦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蒙祥考明知是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单独或结伙他人在长兴××××等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37万余元。
2.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蒙祥考、吴宁灿明知是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仍由被告人蒙祥考联系上家进货,被告人吴宁灿在上海市金山区等地销售,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14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蒙祥考单独或结伙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被告人吴宁灿结伙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蒙祥考、吴宁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驰名商标批复文件、授权委托书、产品鉴定证明、销售记录、记账本、销售单据、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营业执照、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行车轨迹、通话记录、车辆档案、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涉案财物入库确认清单、证人夏某、吴某、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杨某、蒙某、吕某、储某、刘某、汪某、邵某、邓某、陈某、孟某、赵某、晋某、李某1、谢某、朱某1、邱某、白某、朱某2、沈某、吴某、蒋某、许某、林某1、傅某、张某、华某、王某1、李某2、丁某、陶某、王某2、林某2、王某3、的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照片、搜查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祥考、吴宁灿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对被告人蒙祥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对被告人吴宁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蒙祥考、吴宁灿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蒙祥考的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吴宁灿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祥考、吴宁灿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蒙祥考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吴宁灿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蒙祥考、吴宁灿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均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根据上述理由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蒙祥考、吴宁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蒙祥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宁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安吉县公安局从被告人蒙祥考、吴宁灿、同案人及终端销售商家处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牛栏山”的白酒(以涉案财物入库确认清单为准),从被告人吴宁灿处扣押的销售单据六本、账本一本,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