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刑更710号罪犯廖建华,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沙市开福区。
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湘0105刑初7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建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至2020年6月3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20年4月1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廖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截止2019年12月共获2次表扬,余175分。
其中2018年获劳动改造加分10分,如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分;
2019年获教育改造加分10分,劳动改造加分35分,专项加分20分。
如协助做罪犯思想工作加分、认真履行监舍夜值班任务加分等。
该犯罚金刑已履行完毕。
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以及罚没收入收据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廖建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廖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建华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