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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1刑初217号
案件名称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81刑初21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南昌市西湖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鲁涛,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四部刑诉(202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婕、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毛鲁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至同月5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未经“CHIMEI”注册商标所有人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从宁波欣仰新材料有限公司购得“台化牌”AC2300型号PC/ABS塑料合计6吨,通过向谭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印有“CHIMEI”商标、“PC合金樹脂”等字样塑料包装袋,经陈某1(另案处理)进行换包后销售给宁波方晟电子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7000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送货单、销售自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商标注册证、照片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史某、刘某、谭某、陈某1证言,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就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已扣押的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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