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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康胜、钟海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刑初126号
案件名称黄康胜、钟海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康胜;钟海燕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康胜,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马强,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康祥,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钟海燕,女,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康胜、钟海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银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康胜及其辩护人陈马强、陈康祥、被告人钟海燕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康胜与其妻子被告人钟海燕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南方钟表城D050档,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

同年10月22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档口将被告人黄康胜、钟海燕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假冒的OMEGA手表467块、LONGINES手表45块、HUBLOT手表80块、ROLEX手表66块、CARTIER手表136块、PATEKPHILIPPE手表40块、AP手表9块以及销售账本一批。

经鉴定,查获的手表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账本记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6379.5元。

截止至2019年10月22日,涉案的“OMEGA、LONGINES、HUBLOT、ROLEX、CARTIER、PATEKPHILIPPE、AP”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手表等。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假冒手表等物证,商标权资料、账本、租赁合同等书证,被害公司委托人的陈述,被告人钟海燕、黄康胜的供述和辩解,司法会计报告等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康胜、钟海燕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康胜、钟海燕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康胜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海燕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康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黄康胜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意见主要是:1.被告人黄康胜认罪认罚态度积极,签署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

2.黄康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黄康胜属于从犯。

因为涉案的场地物业管理合同相关书证,能证实店铺的管理者是钟海燕。

钟海燕决定涉案产品的定价,黄康胜只是在店里负责协助销售,黄康胜具有从犯的性质。

4.黄康胜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时间较短。

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康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钟海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黄康胜伙同被告人钟海燕承租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南方钟表城D050档,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

同年10月22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档口将被告人黄康胜、钟海燕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假冒的OMEGA手表467块、LONGINES手表45块、HUBLOT手表80块、ROLEX手表66块、CARTIER手表136块、PATEKPHILIPPE手表40块、AP手表9块以及销售账本一批。

经鉴定,查获的手表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账本记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6379.5元。

截止至2019年10月22日,涉案的“OMEGA、LONGINES、HUBLOT、ROLEX、CARTIER、PATEKPHILIPPE、AP”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手表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物证查扣假冒的OMEGA手表467块、LONGINES手表45块、HUBLOT手表80块、ROLEX手表66块、CARTIER手表136块、PATEKPHILIPPE手表40块、AP手表9块。

二、书证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案经过、破案报告,证明: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受案,同日立案侦查,于10月22日抓获二被告人的经过。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9年10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对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南方钟表城D050档进行搜查,现场扣押OMEGA手表467块、LONGINES手表45块、HUBLOT手表80块、ROLEX手表66块、CARTIER手表136块、PATEKPHILIPPE手表40块、AP手表9块;

账本一本;

手机2部。

3.抓获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越秀区西路59号南方钟表城D050档被抓获黄康胜、钟海燕,D050档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是钟海燕。

4.公安机关从黄康胜、钟海燕持使用的手机提取微信信息截图及手写销售信息,证明:黄康胜、钟海燕在微信中销售假冒手表的聊天记录。

5.销售假冒手表的账本记录详单,证明:黄康胜、钟海燕销售假冒手表的账本,账本记录内容包括手表型号,进价、售价等,日期为2019年10月2日至10月21日,共23页,支出为94955元,结算为31485元。

6.商标权利信息文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OMEGA、LONGINES、HUBLOT、ROLEX、CARTIER、PATEKPHILIPPE、AP商标的注册情况,及商标权利人授权情况。

上海精粹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有权代表商标权利人制止、消除假冒、仿冒或其他侵害注册知识产权的行为。

7.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证明:D050档查扣的66块ROLEX型号18K手表、136块CARTIER型号209409NX手表、31块PATEKPHILIPPE型号756033手表、9块AP型号14499手表均为假冒产品,其中,ROLEX型号18K手表总价值547.14万元,AP型号14499手表总价值453.60万元,其他侵权产品无对应型号。

8.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证明:D050档查扣的80块HUBLOT型号582888手表、45块LONGINES型号317702手表、OMEGA手表均为假冒产品,其中,HUBLOT手表总价值452万元,LONGINES手表总价值58.5万元,OMEGA手表总价值3166.04万元。

9.上海精粹、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对徐某某的授权资料,证明:上海精粹、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授权徐某某协助办理有关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10.租赁合同二份,其中广州市场地租赁合同,证明:2019年3月,钟海燕与陈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D050档口,每月租金13000元,租期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

广州白云南方钟表城管理处提供的合同显示,钟海燕2018年5月5日与金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租赁D050档口,租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公安网查询资料,证明:被告人黄康胜、钟海燕主体身份情况。

三、被害公司委托人徐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害公司的代理公司人员发现越秀区站西路59号南方国际钟表城D050档销售假冒注商标手表的行为,2019年10月22日下午,民警当场缴获假冒手表一批,并抓获二被告人。

附辨认笔录,徐海星辨认出4号(黄康胜)是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南方国际钟表城D050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男子;

辨认出8号(钟海燕)是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南方国际钟表城D050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女子。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黄康胜供认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南方国际钟表城D050档是其老婆钟海燕租赁的,从今年3月开始经营,查扣的手表是未经授权的高仿手表,由钟海燕销售,其于今年7月参与,在档口负责销售事必达手表,通过微信售出3块假冒品牌手表。

2.钟海燕供认2019年3月开始注册经营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南方国际钟表城D050档,其负责进货、销售,黄康胜协助销售。

五、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同鉴证字(2019)219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检验意见:经检验钟海燕确认的账本,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账本记录金额人民币136379.50元,支出合计人民95515.00元,结算合计人民币38993.00元。

六、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光盘2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康胜、钟海燕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黄康胜、钟海燕属于夫妻关系,在本市南方国际钟表城D050档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违法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开支,俩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认为黄康胜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黄康胜、钟海燕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扣押在案的手机2部系二被告人用于销售假冒名牌手表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

综合考虑黄康胜、钟海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钟海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康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钟海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的OMEGA手表467块、LONGINES手表45块、HUBLOT手表80块、ROLEX手表66块、CARTIER手表136块、PATEKPHILIPPE手表40块、AP手表9块;

作案工具手机2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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