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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9刑初293号
案件名称徐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轶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9刑初29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轶,男,1980年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杭州肉吖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杭州市滨江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涛、王姗姗,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四部刑诉[20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媛媛、检察官助理李朋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轶及其家属委托的辩护人汪涛、王姗姗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自2017年起,被告人徐轶明知其销售的BURBERRY、始祖鸟、APM等品牌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将上述商品销售给他人。

期间,被告人徐轶销售给李某(另案处理)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饰品共计69383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51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3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工作间处查获商品共计5500余件,其中5200余件商品被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部分商品价值约人民币23万余元。

被告人徐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其家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张某1、俞某、徐某、张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专项审计报告,鉴定报告,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通知,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据制作说明,案发经过,被告人徐轶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轶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轶的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了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应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徐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其家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5200余件、作案工具手机1部及违法所得83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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