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4号 原告:吕家杰,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房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房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台州新欧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中山村。
法定代表人:林定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家杰与被告台州新欧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家杰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家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家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