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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山、沈全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01刑初266号
案件名称李红山、沈全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全真;李红山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C}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1刑初26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全真,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

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地泉,重庆征程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李红山,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于于河南省内黄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康福,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20〕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全真、李红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朗天贵,被告人沈全真及其辩护人程地泉,被告人李红山及其辩护人康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0月,被告人沈全真在淘宝网上获悉有人向其购买3台长江牌喷涂机,沈全真便想用上海生产的特兰森喷涂机假冒长江牌喷涂机。

沈全真在网上购买了10个长江牌喷涂机的假冒商标铭牌和铆钉,随后购买了上海特兰森公司生产的3台喷涂机。

到货后,沈全真又吩咐被告人李红山将假冒的长江牌商标铭牌铆在特兰森喷涂机上。

后将假冒了注册商标的3台喷涂机销售给河南省××公司,获取销售款28500元。

2019年4月17日,沈全真、李红山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将上海生产的7台特兰森牌喷涂机商标更换为长江牌注册商标,销售给河南省××公司,获取销售款64000元。

二被告人上述二次共获利17180元。

经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鉴定,××公司存放于库房和生产车间的10台长江牌喷涂机均不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喷涂机上的长江牌商标及出厂编号均系伪造。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沈全真在河南省被抓获。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红山到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长江科技有限公司12万元,取得谅解。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全真、李红山向本院退缴其违法所得171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全真、李红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赔偿及谅解协议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喷涂机采购合同及照片,发票信息,喷涂机认定意见书,证人李某、姚某、陈某、蒋某的证言,被告人沈全真、李红山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全真、李红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沈全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红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同时,二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悔罪表现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沈全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判处被告人李红山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全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李红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三、违法所得171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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