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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与浙江鹏道工艺品有限公司、刘鹏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48号
案件名称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与浙江鹏道工艺品有限公司、刘鹏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浙江鹏道工艺品有限公司;刘鹏飞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8号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佛朗特街西450号M5V1B6(450FrontstreetWest,TorontoOntarioM5V1B6,Canada)。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哈尔斯(ChrisHarrs),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兼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鹏道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安华镇双佳路12号,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工业园吴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军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鹏飞,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宁都县,联系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与被告浙江鹏道工艺品有限公司、刘鹏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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