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8号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佛朗特街西450号M5V1B6(450FrontstreetWest,TorontoOntarioM5V1B6,Canada)。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哈尔斯(ChrisHarrs),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兼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鹏道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安华镇双佳路12号,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工业园吴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军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鹏飞,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宁都县,联系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与被告浙江鹏道工艺品有限公司、刘鹏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