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31号 原告:杨益民,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洲市黄岩区。
原告: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下抱居兴业街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07351665N。
法定代表人:杨黎黎。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艾迪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汇安路189号第1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66039972E。
法定代表人:姚鹏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永,宁波高新区永创智诚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怡口建材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990号新明饰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2MA2G6M0U3E。
法定代表人:黄招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益民、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迪卫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怡口建材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益民、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益民、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益民、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