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26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初生百货网店,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东豆堤126号。
负责人:窦俊霞。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县初生百货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