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6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娄星区晓梅文具店,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月塘小区星园街113号。
经营者:陈善兴。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娄星区晓梅文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受理。
2020年4月23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