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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同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爱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湖南同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爱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民辖终254号
案件名称湖南同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爱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湖南同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爱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同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爱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爱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辖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同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谭财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爱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袁天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北区爱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袁天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同喜科技有限公司因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6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同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答辩称,江北区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既是被投诉的、待确认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商标侵权”结果的发生地,且被答辩人的投诉直接指向江北区公司;

上诉人滥用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以拖延诉讼进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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