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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与义乌市金诺卡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366号
案件名称周斌与义乌市金诺卡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斌;义乌市金诺卡片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66号 原告:周斌,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旺,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伊婷,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金诺卡片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红旗村。

负责人:颜莉萍,该厂经营者。

原告周斌与被告义乌市金诺卡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周斌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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