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66号 原告:周斌,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旺,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伊婷,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金诺卡片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红旗村。
负责人:颜莉萍,该厂经营者。
原告周斌与被告义乌市金诺卡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周斌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