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20224号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北环路9108号海能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清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启明、郑彬,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林,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地区南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