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156号 原告:徐曙峰,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立赶,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纯纯,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盈合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CT8F74P)。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火车站站南商贸城E幢1105室北首(托管93)。
法定代表人:林雷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5QT1J)。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任桥村文曲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宾雪,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曙峰与被告温州盈合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曙峰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曙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曙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曙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