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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曙峰与温州盈合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156号
案件名称徐曙峰与温州盈合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曙峰;温州盈合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156号 原告:徐曙峰,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立赶,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纯纯,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盈合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CT8F74P)。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火车站站南商贸城E幢1105室北首(托管93)。

法定代表人:林雷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5QT1J)。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任桥村文曲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宾雪,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曙峰与被告温州盈合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曙峰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曙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曙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曙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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