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227号 原告:厦门优植素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鹜江道96号钻石海岸A栋1201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曹满仪,女,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厦门优植素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曹满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优植素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优植素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