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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蔻薇美发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93号
案件名称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蔻薇美发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余姚市蔻薇美发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93号 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梅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博,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蔻薇美发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三七市镇幸福村(金川西路249号)。

经营者:易贞妮,该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蔻薇美发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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