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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狮市甘言金以网络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37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狮市甘言金以网络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市甘言金以网络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376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职员。

被告:石狮市甘言金以网络服装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南洋路石狮国际轻纺城A区5层5201号网商产业园5992号。

经营者:罗红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狮市甘言金以网络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27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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