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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清市鹰豪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037号
案件名称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清市鹰豪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鹰豪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37号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5幢101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11UC82。

法定代表人:王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鹰豪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兰屿浦村(浙江成洲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6706W。

法定代表人:林加芬,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鹰豪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乐清市鹰豪工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中,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乐清市鹰豪工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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