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55号 原告:许文龙,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伟伟,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许文龙与被告高伟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文龙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许文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文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文龙负担。
原告许文龙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