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崖头双安五金水暖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南山中路18号。
经营者:许巧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财,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荣成市崖头双安五金水暖经销处因与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荣成市崖头双安五金水暖经销处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荣成市崖头双安五金水暖经销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荣成市崖头双安五金水暖经销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荣成市崖头双安五金水暖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