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726号之一 原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7461E,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1幢19层1903、1904、19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OKAZAKITAKESH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小平,女,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小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小平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小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7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795元,由原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