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5号 原告:李超,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键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摩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蒲门村蒲门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85YAG25。
法定代表人:郑思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思炳,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温州摩歌卫浴洁具有限公司、郑思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超于2020年4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