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808号 原告:夏贤信,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兵,住山东省郯城县.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808号 原告:夏贤信,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兵,住山东省郯城县.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