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597号之三 原告: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长空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武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正财,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8号和合大厦3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林良诚。
被告:嘉兴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与越秀路交叉口(越秀南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华,男,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溢,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正财、深圳市易佰百货有限公司、嘉兴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