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69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孟悟村。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执行董事。
被告:容城县容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东牛村。
法定代表人:阴国齐,执行董事。
被告:枣庄光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光明西路1397号。
法定代表人:王祥珍,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红都酒业有限公司、容城县容升酒业有限公司、枣庄光明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