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495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征,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荣丽,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荣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