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71号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工业园H座。
法定代表人:游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煜,女,1970年9月17日生,住江苏省。
被告:艾彼优(张家港)服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150号。
法定代表人:王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煜、被告艾彼优(张家港)服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以各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