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04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胡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娇,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山区沐阳餐饮店,经营场所为铜山区铜山街道万达广场3F3052。
经营者:张亚,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山区沐阳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