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254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羽扬,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柏龙菲尔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占,广西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柏龙菲尔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已预交5800元,余款29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