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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水银与青海万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泰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青01知民初6号
案件名称余水银与青海万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泰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水银;青海万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泰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6号原告:余水银,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万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68M5X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海湖大道99号万佳家博园三楼A128、129-130号展位。

法定代表人:施志杰,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泰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643034X4,住所地中山市橫栏镇茂辉工业区(贴边)利群路10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晓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

原告余水银与被告青海万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泰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余水银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水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水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余水银负担,余1150元退还余水银。

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左志萍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李英华书记员 雷 蕾 书记员雷蕾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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