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69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瑞珍,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瑞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