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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展进与金大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12867号
案件名称徐展进与金大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展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金大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2867号 原告:徐展进,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大忠,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赞,系金大忠之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才,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展进与被告金大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展进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徐展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展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展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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