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816号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工业区双金惠工业城A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9。
法定代表人:江俊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蓉,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益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中心路新二体育中心综合楼1117号(变更前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芳华一区一巷4号彬业大夏12楼1228室)。
法定代表人:李兰珍,经理。
被告:李兰珍,女,汉族,1989年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四军,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良,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兰珍、深圳市卓益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元,由深圳市石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