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90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锐虎服饰商行。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锐虎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