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292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巨鑫食品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九道湾社区四片B24栋1门面1楼东边。
经营者:李少华,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婧涵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火炬四片B24栋东一门一楼。
经营者:粟玉梅,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巨鑫食品商行、长沙市芙蓉区婧涵食品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